logo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工位/办公室出租·工商/税务/银行核查拍照·异常解除
服务单位 联华众创空间



微信扫码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电话 010-61256989
手机 17319287279(微信同号)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 3500~5000元/年
工位出租 600~1000元/月
办公室/会议室/洽谈室…出租 40~80元/小时
公司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 500元起
银行下户/税务报道/经营地址/异常解除 面议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

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8号公布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保障公平竞争,促进企业诚信自律,强化企业信用约束,维护交易安全,扩大社会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等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有经营异常情形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

  第三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的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登记的企业的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一)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二)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三)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四)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应当作出列入决定,将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信息记录在该企业的公示信息中,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公示。列入决定应当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号、列入日期、列入事由、作出决定机关。

  第六条 企业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当年年度报告公示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第七条 企业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书面责令其在10日内履行公示义务。企业未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信息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责令的期限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抽查或者根据举报进行核查查实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第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通过邮寄专用信函的方式与企业联系。经向企业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两次邮寄无人签收的,视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两次邮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15日,不得超过30日。

  第十条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自列入之日起3年内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可以向作出列入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将企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应当作出移出决定,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移出决定应当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号、移出日期、移出事由、作出决定机关。

  第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第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履行公示义务后,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第十三条 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更正其公示的信息后,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第十四条 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企业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第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前6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公告方式提示其履行相关义务;届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将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十六条 企业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核实发现将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存在错误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

  第十七条 对企业被列入、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经营异常名录管理相关文书样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2006年2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3号公布的《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同时废止。


 关联内容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市监信规〔2021〕3号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第654号发布 
  关于做好因列异满三年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移出工作(试行)的通知 京市监发〔2020〕93号 
  民政部 全国工商联关于加强乡镇、街道商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民发〔2020〕76号 
  关于进一步提高工商登记效率有关工作的通知 京工商发〔2018〕12号 
  关于印发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及“三城一区”试点工商登记注册“全城通办”实施方案的通知 京工商发〔2017〕55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削减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7〕32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削减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7〕32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 京工商发〔2016〕70号 
  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 进一步推进准入便利化的通知 京工商发〔2016〕68号 
  关于推进工商登记材料共享促进政府部门协同的工作意见 京工商发〔2016〕51号 
  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 工商个字〔2016〕167号 
  工商总局关于严格落实先照后证改革严格执行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通知 工商企注字〔2015〕65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自治区本级设定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决定 内政发〔2016〕11号 
  实行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单一窗口、单一表格”受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商办资函﹝2018﹞87号 

 关键字
  经营异常名录  企业  管理  暂行
 点击上述关键字,可查看更多对应内容信息。

 相关内容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表

 北京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表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

 延庆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表

 西城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表

 通州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表

 顺义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表

 石景山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表

 平谷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表

 密云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表

 门头沟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表

 怀柔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表

 海淀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表

 丰台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表

 房山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表

 东城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表


 搜索

上述内容如果没有如意的结果,可尝试调整关键字[]后再搜索

关键字之间分别添加空格、+、-表示同时包含、分别包含或排除关键字(示例:基本 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




业务&资讯 咨询&服务

公司注册

开办公司

社团组织

社保人事

电话:010-61256989

虚拟办公

税务业务

工商登记

挂靠公司

手机:17319287279(微信同号)

共享办公

资质办理

企业登记

法律事务

单间时租

知识产权

公司登记

网站建设

房屋租赁

法律事务

经营异常

银行业务

微信扫码

财务业务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版权所有 @2020   联华众创空间  京ICP备18022180号-16

网站导航  Sitemap  法律声明 隐私保护...
电话洽谈
手机洽谈
微信洽谈

微信扫一扫
洽谈沟通更便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