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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工商登记材料共享促进政府部门协同的工作意见 京工商发〔2016〕51号

关于推进工商登记材料共享促进政府部门协同的工作意见

京工商发〔2016〕51号

  各区工商分局、教委、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人力社保局、住建委、交通委、商务委、旅游委、文化委、卫计委、地税局、质监局、统计局,车辆管理所:

  为进一步推进企业工商登记信息材料在各政府部门间的共享,切实解决群众“出证难”的实际问题,改“百姓来回跑”为“部门协同办”,服务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减轻企业负担,提高服务效能,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基础工作,拓展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效能,推进企业登记信息材料远程查询服务平台的建设与应用

  (一)完善数据,实现企业登记信息材料的数字化加工

  工商部门应在全市工商系统大力推进和规范企业纸质登记档案的数字化加工工作,加工形成的数字化登记档案应包括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验资报告、股东名录、董事会名单、名称变更证明、名称核准材料、注册号变更证明、股权质押材料、股权冻结材料、股东身份证明、吊销处罚决定书、企业财务报表、企业年检报告书、企业注销证明、前置行政许可批复、企业住所证明、股权转让协议、注销清算报告等内容。工商部门应制定全市统一的档案数字化加工时限标准,逐步缩短数字化加工周期。

  在数字化加工的基础上,工商部门应通过“企业登记信息材料远程查询服务平台”,应用电子认证与电子签章技术,向市属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企业登记信息材料的在线查询、分卷浏览和导出下载服务。

  (二)优化机制,实现政府部门免审核即时查询

  工商部门应按照统一的规则和标准,对提供查询的企业登记档案进行逐页的级别审核,避免工商登记档案中有关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信息的泄露。

  面向企业和社会公众通过互联网提出的登记档案查询申请,页级别审核应在申请提交后48小时内完成。

  面向市属政府部门通过政务专网提出的登记档案查询申请,工商部门不再进行页级别审核,申请人可实时获得数字化的企业登记档案。

  (三)满足需求,实现数据共享方式多样化

  工商部门应与企业登记档案的使用部门建立联络与协调机制,根据各使用部门的实际情况和具体需求,提供个性化的档案资源共享方式:一是使用部门可利用CA证书直接登录该平台实现在线实时查询;二是使用部门可以通过设置统一认证服务器的方式,进行多用户的统一申请与电子文档的内部分发;三是使用部门可将工商登记信息材料查询平台作为一个功能模块,嵌入到使用部门的内部业务系统中。

  (四)优化系统,实现平台运行安全稳定

  工商部门应不断完善档案工作机制,确保数字化登记信息材料与纸质登记档案的一致性;进一步加大对平台建设的软硬件投入,确保系统运行的稳定性和数据更新的及时性;借助在线认证、电子签章、网络验证等多种手段,确保获取材料的法律效力;通过移动端个人身份认证,逐步实现面向全体社会公众的应用服务。

  二、简化办事手续,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协调机制,探索建立以数据共享和流程简化为核心的部门协同模式

  (一)简化办事手续,提高服务效能

  各市属行政部门及下属机构,通过“企业登记信息材料远程查询服务平台”,进行工商登记信息材料的在线查询、分卷浏览和导出下载。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在制定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入学审核政策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纸质版工商登记材料。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在进行行业资质审批时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章程。

  北京市交通委在审批机动车停车场备案时,不再要求企业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在企业办理税务报到时不再要求企业提交章程;在审批股东变更时,不再要求企业提供股东会决议和股权转让协议。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统计局在办理审批核准事项时不再要求企业提交工商部门的登记材料。

  (二)企业自行打印,管理部门认可

  各市属行政部门及其下属机构因管理需要,要求企业提供工商登记档案的,企业可利用“企业登记信息材料远程查询服务平台”自行打印并提交,打印件不需加盖工商部门的“信息查询专用章”。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审批社保登记证变更时,不再要求企业提交加盖工商部门“市场主体信息查询专用章”的证明。

  外商投资企业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相关变更审批时,只需自行通过平台下载打印最新调整后的董事会人员名单、章程修改协议即可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事项。

  企业到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申请车辆相关事项变更时,只需自行通过平台下载打印企业名称变更证明可以办理变更事项。

  (三)细化管理措施,确保档案信息安全

  各部门应细化管理措施,对使用该平台的内部人员加强管理,要求其妥善保管个人CA证书,避免外借或遗失。

  采用服务器认证模式和系统嵌入模式的部门,应在系统中实施日志管理,实现档案信息的去向可追溯。

  各部门应妥善保管通过该平台获取的企业登记信息材料,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提供。

  (四)加强协调沟通,积极探索数据共享方式

  各部门应加强部门间的协调与沟通,实现部门间信息的互通与共享,将数字化与网络化作为主要的信息获取方式和社会服务方式,协同解决群众“办事难”的实际问题。积极与工商部门建立联络与协调机制,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和具体需求,与工商部门共同探索个性化的档案资源共享方式。

  三、借助传统与新兴媒体资源,积极宣传资源共享部门协同的工作成果

  各部门应充分利用媒介资源和宣传手段,对实现登记档案资源共享与业务部门协同,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提高这一便民举措的社会知晓度和公众参与度。

  (一)利用新闻媒体,进行专题发布

  各部门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讲解“企业登记信息材料远程查询服务平台”的主要功能,宣传各部门之间利用该平台实现信息共享的具体举措和工作成果,展现该平台解决企业和个人实际困难的具体案例。

  (二)利用办事窗口,进行宣传讲解

  统一设计、制作相关的宣传海报和宣传单页,在各级对外窗口进行展示和分发。

  (三)利用新兴媒体,扩大传播范围

  在各部门官方网站、具体业务办理页面的显著位置,显示企业登记信息材料远程查询服务平台的链接标识。通过政务微博、微信进行传播,鼓励下载移动客户端APP应用。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北京市文化局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统计局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2016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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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商  登记  推进  材料  共享  促进  政府  部门  协同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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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后的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 工商企字〔2014〕1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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