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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 京工商发〔2016〕70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

京工商发〔2016〕70号

  各区分局、专业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稽查总队,各事业单位,各协会、学会: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以下简称“国发62号文件”)、《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先照后证改革衔接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5〕29号,以下简称“京政办发29号文件”)精神,市局会同相关行政审批部门梳理制定了《北京市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2016年)》(以下简称《目录》)。现将《目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严格执行审批目录,依法动态更新调整

  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落实“先照后证”改革要求,按照国发62号文件、京政办发29号文件规定,严格执行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要坚持首都功能定位,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实现“先照后证”改革和首都产业负面清单管理的有机衔接。后置审批事项涉及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的,应当优先按照禁限目录的要求执行。

  市工商局对《目录》实施动态管理。《目录》公布后,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后置审批事项进行调整的,审批实施的相关部门或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市工商局,由市工商局对目录进行更新并向社会公布,方便企业、群众办事和社会监督。

  市局对《“先照后证”事项经营范围登记暂行规范》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先照后证”事项(后置审批事项)经营范围登记暂行规范(2016年第四版)》(见附件),各登记部门要继续认真执行后置审批经营范围规范登记制度。

  二、切实履行“双告知”职责,强化信息互联共享

  企业申请的经营项目属于《目录》范围的,工商部门在办理注册登记时,履行“双告知”职责。告知市场主体需要审批的事项、审批部门并提示未取得行政审批不得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同时,依托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将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告知实施审批的主管部门,继续做好工商登记和许可审批的有序衔接。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加强信息互联共享,继续按照京政办发29号文件的规定,不断完善工商登记和许可审批的信息传递机制,根据职责做好行政审批和后续监管工作。

  三、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提高服务效率和水平

  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国务院提出的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推进“放、管、服”改革的工作要求,进一步转变服务理念,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审批手续,创新服务方式,大力推行网上办理,坚决取消各种不必要证明和手续,按照“首善”标准营造首都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12月15日

  附件1:北京市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2016年)

  附件2:“先照后证”事项(后置审批事项)经营范围登记暂行规范(2016年第四版)

下载附件
(1)北京市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2016年).doc
(2)“先照后证”事项(后置审批事项)经营范围登记暂行规范(2016年第四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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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商  登记  后置  审批  事项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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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商总局关于严格落实先照后证改革严格执行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通知 工商企注字〔2015〕65号

 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后的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 工商企字〔2014〕154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自治区本级设定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决定 内政发〔2016〕11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国务院决定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国发〔2014〕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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