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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城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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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东城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备案
服务单位 联华众创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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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城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备案

东城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备案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实施主体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其他组织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网上查询:https://ect.scjgj.beijing.gov.cn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受理条件 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不能当场登记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工作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下午17:00

办理地点

  北京市东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街道金宝街52号综合窗口;

  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街道青年湖东里1号个体登记窗口;

  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街道安内大街车辇店胡同21号个体登记窗口;

  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街道车辇店胡同36号个体登记窗口;

  北京市东城区景山街道美术馆后街77号个体登记窗口;

  北京市东城区东华门街道东安门大街55号316室个体登记窗口;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街道东直门北大街8号个体登记窗口;

  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街道东四九条甲72号个体登记窗口;

  北京市东城区北新桥街道海运仓胡同甲3号个体登记窗口;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街道朝内南小街6号楼601室个体登记窗口;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街道先晓胡同8号个体登记窗口;

  北京市东城区前门街道前门大街果子胡同56、58号个体登记窗口;

  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街道西花市南里西区新景家园12号楼一层个体登记窗口;

  北京市东城区东花市街道崇文门东大街12-1号2层个体登记窗口;

  北京市东城区龙潭街道夕照寺大街东玖大厦B座个体登记窗口;

  北京市东城区体育馆路街道法华寺街法华南里小区26号楼5层506个体登记窗口;

  北京市东城区天坛街道珠市口东大街16号南七楼五层个体登记窗口;

  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外街道永外大街101号百荣C座六层个体登记窗口;

  北京市东城区东华门街道王府井大街218号-1号北方佳苑写字间3层个体登记窗口

咨询电话

  (010)65289733

东城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备案办理流程

  (1)申请受理

  (2)审查与决定

  (3)颁证与送达

东城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备案申请材料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备案登记

  (一)、需要提供的基础材料

  1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具体填写要求详见申请书注释;全市实施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制,按照承诺制办理的,一并提交承诺书。

  2 批准文件(许可证件)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备案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二)、章程备案还需

  1 需改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法定代表人签署。

  或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修正案。

  法定代表人签署。

  2 关于修改合作社(联合社)章程的决定或决议

  (三)、成员变动备案还需

  1 修改后的成员名册

  法定代表人签。

  2 主体资格文件

新增成员的主体资格文件

  或自然人身份证件。

  (四)、变更登记联络员

  1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填写《联络员信息表》,提交联络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粘贴在申请书中即可)。

  二 北京市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书

  以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该事项的还需提交《北京市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制——出资人(法定代表人)承诺书》及《北京市市场主体告知承诺制登记——提交人承诺书》

三、歇业备案登记提交材料

  (一)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申请表

  具体填写要求详见申请书注释;全市实施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制,按照承诺制办理的,一并提交承诺书

  (二)歇业备案承诺书

  由全体合作社成员签署。

申请材料总要求

  1. 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白色纸张,用黑色或蓝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字。

  2. 对于现场窗口提交材料的,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未注明复印件的即为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3. 通过全程电子化方式申请登记注册的,主体资格证明、身份证明、批准证书、章程、决议等文件可通过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提交原件影像(印)件,或通过登记业务系统设置的申请文书格式规范生成相关材料并使用。

  4. 提交材料涉及签署,参照申请书中申请人的注释,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无法亲笔签署的,需提交授权人委托他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为原件,且授权人应亲笔签字,被委托人应配合登记机关进行实名认证。

  5. 提交材料、公证认证文书为外文的,应对其内容进行准确的中文翻译,同时提交中文翻译件、外文原件两种文书,并注明“翻译准确”字样。翻译单位应在翻译件上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翻译专用章)或者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同时注明翻译人及联系方式。自然人的应在翻译件上签名,注明联系方式,并附翻译人员相应翻译资质复印件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

  6. 在办理登记、备案事项时,申请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通过实名认证系统,采用人脸识别等方式对相关人员进行实名验证。因特殊原因,当事人无法通过实名认证系统核验身份信息的,可以提交经依法公证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或者由本人持身份证件到现场办理。

东城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备案结果名称

  营业执照和营业执照(副本)。

东城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备案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个体工商户条例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依据名称 个体工商户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 国务院令第666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三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登记机关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八条: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条: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申请注册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登记事项属于依法须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许可证明。

  第十二条: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1、个体工商户有法人资格吗

  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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