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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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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北京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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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备案)登记提交材料

  1 《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

  具体填写要求详见申请书注释;

  全市实施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制,按照承诺制办理的,一并提交承诺书。

  2 营业执照正、副本

  办理变更登记的,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3 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涉及下述各登记事项变更的,还应当按相应要求提交材料:

变更名称

  具体要求请参见《市场主体登记注册通用指南》。

变更经营场所

  产权人签字或盖章的房产证复印件。产权人为自然人的应亲笔签字,产权人为单位的应加盖公章。其他情况请参见《市场主体登记注册通用指南》。

变更经营范围

  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变更经营者的姓名、住所

  提交经营者姓名变更证明(身份证号码一致的无需提交,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变更后的身份证明或居住证复印件。

  因继承发生经营者变更的,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等继承证明材料。

变更组成形式

  由个人经营变更为家庭经营的,应当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同时提交参与经营家庭成员身份证件复印件。

  4 备案事项证明文件

  涉及备案下述各登记事项的,还应当按要求提交材料。备案与变更登记同时申请时,可一并提交有关材料:

更换登记联络员

  填写《联络员信息表》,提交联络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粘贴在申请书中即可)。

参加家庭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备案

  提交参加家庭经营的家庭成员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同时提交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身份证件复印件。

  注:

  变更登记事项: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经营者姓名、住所。个体工商户决定使用名称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名称备案事项:家庭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登记联络员


  北京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备案)歇业备案提交材料

  1 《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申请书》

  具体填写要求详见申请书注释;

  全市实施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制,按照承诺制办理的,一并提交承诺书。

  2 《歇业备案承诺书》由经营者签署。

  北京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备案)申请增加、减少、遗失补领、换发证照提交材料

  1 《增、减、补、换发证照申请书》

  具体填写要求详见申请书注释;

  全市实施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制,按照承诺制办理的,一并提交承诺书。

  执照遗失,办理注销登记时可免于提交。

  2 营业执照正、副本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需缴回(遗失除外)。

  3 报纸公告样张

  办理遗失补领证照时需公告。

  已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营业执照作废声明的不需提交。

  北京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备案)特别提请注意

  (1)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白色纸张,用黑色或蓝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字。

  (2)对于现场窗口提交材料的,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未注明复印件的即为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3)通过全程电子化方式申请登记注册的,主体资格证明、身份证明、批准证书、章程、决议等文件可通过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提交原件影像(印)件,或通过登记业务系统设置的申请文书格式规范生成相关材料并使用。

  (4)提交材料涉及签署,参照申请书中申请人的注释,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无法亲笔签署的,需提交授权人委托他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为原件,且授权人应亲笔签字,被委托人应配合登记机关进行实名认证。

  (5)提交材料、公证认证文书为外文的,应对其内容进行准确的中文翻译,同时提交中文翻译件、外文原件两种文书,并注明“翻译准确”字样。翻译单位应在翻译件上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翻译专用章)或者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同时注明翻译人及联系方式。自然人的应在翻译件上签名,注明联系方式,并附翻译人员相应翻译资质复印件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

  (6)在办理登记、备案事项时,申请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通过实名认证系统,采用人脸识别等方式对相关人员进行实名验证。因特殊原因,当事人无法通过实名认证系统核验身份信息的,可以提交经依法公证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或者由本人持身份证件到现场办理。

下载附件
(1)公司合并(分立)登记一次性告知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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