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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 适用范围: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内资公司制企业法人(上市公司除外)及其分支机构办理设立、变更(备案)、注销登记可以自主选择适用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也可以按照一般性规定办理登记。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机场片区区域参照执行。 公司设立登记确认制提交材料 1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具体填写要求详见申请书注释; 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按照确认制办理的,一并提交承诺书。 2 公司章程 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签署; 股份有限公司由全体发起人签署;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应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3 股东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自然人股东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法人股东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其他类别股东资格证明的提交方式请参见《市场主体登记注册通用指南》。 4 国有独资公司任职批准文件 1.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2. 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其董事会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其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3. 国有独资公司必须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其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5 住所使用相关文件 产权人签字或盖章的房产证复印件。产权人为自然人的应亲笔签字,产权人为单位的应加盖公章。其他情况请参见《市场主体登记注册通用指南》。 6 验资证明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涉及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 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或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公司变更登记确认制提交材料 1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具体填写要求详见申请书注释; 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按照确认制办理的,一并提交承诺书。 2 国有独资公司任职批准文件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3 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需提交,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上签字确认。(其中变更住所、经营范围、股东姓名或名称的,无需提交该文件) 4 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5 营业执照正、副本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6 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涉及下述各登记事项变更的,还应当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材料: 变更名称 具体要求请参见《市场主体登记注册通用指南》。 变更住所 产权人签字或盖章的房产证复印件。产权人为自然人的应亲笔签字,产权人为单位的应加盖公章。其他情况请参见《市场主体登记注册通用指南》。 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 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自然人更改姓名后,其身份证号码与更改姓名前一致的,无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减少注册资本 提交公司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公司盖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字),仅通过报纸发布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需要提交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 请变更登记。已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可免于提交减资公告材料。 变更经营范围 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变更股东 新股东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注: 1. 变更自然人股东的,提交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缴纳或纳税申报凭证。 2. 因继承、受遗赠取得股权,当事人申请办理股东登记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等继承证明材料。 3.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股权继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 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书或裁定书;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划转国有资产相关股权的,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划转股权的文件。 5. 涉及本市国有产权转让的,应提交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涉及中央国有产权转让的,应提交中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试点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涉及外埠国有产权转让的,可依据国有产权属地政府有关规定,提交规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转让交割文件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产权转让批准文件)。 6.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名称和股份数额不是登记事项,股份有限公司无需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股东变更登记。 变更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 因股东或发起人自身更名需变更登记的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提交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 股东或发起人更名后新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中,自然人股东或发起人更改姓名的,如其身份证号码与更改姓名前一致的,无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 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注: 变更登记事项:名称、类型、经营范围、住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姓名、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 公司备案确认制提交材料 1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具体填写要求详见申请书注释; 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按照确认制办理的,一并提交承诺书。 2 许可项目审批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备案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3 备案事项证明文件 涉及备案下述各登记事项的,还应当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材料。公司备案与公司变更登记同时申请时,可一并提交有关材料: 章程备案 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经营期限、认缴的出资数额备案 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的,还需提交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税款缴纳或纳税申报凭证完税凭证。 涉及本市国有产权转让的,应提交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涉及中央国有产权转让的,应提交中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试点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涉及外埠国有产权转让的,可依据国有产权属地政府有关规定,提交规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转让交割文件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产权转让批准文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备案 国有独资公司需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委派文件及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的指定文件。 更换登记联络员 填写《联络员信息表》,提交联络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粘贴在申请书中即可)。 备案事项:章程、经营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的出资数额、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登记联络员。 歇业备案确认制提交材料 1 《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申请书》 具体填写要求详见申请书注释; 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按照确认制办理的,一并提交承诺书。 2 《歇业备案承诺书》 有限公司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全体董事签署。 注销登记: 1. 公司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终止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并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2.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应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免费公示清算组信息,并于60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债权人公告(也可在报纸上发布公告),公告期为45个自然日。 3. 有分公司的,还应先行办理分公司的注销手续。 公司注销登记确认制提交材料 1 《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具体填写要求详见申请书注释; 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按照确认制办理的,一并提交承诺书。 2 生效法律文书 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需提交。 也可提交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裁定强制清算终结文书,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的文件。 3 清算报告 由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确认。 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确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签署确认;股份有限公司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签署确认。 4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 国有独资公司需提交。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5 清税证明材料 经登记机关在线核查已办结清税手续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文书。 6 报纸样张 仅通过报纸发布债权人公告的,需要提交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 7 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的证明 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需提交。 8 批准文件复印件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注销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9 营业执照正、副本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内资公司制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备案)、注销登记参照《04.分公司登记一次性告知单》办理,并提交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承诺书。 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特别提请注意 (1)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白色纸张,用黑色或蓝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字。 (2)对于现场窗口提交材料的,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未注明复印件的即为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3)通过全程电子化方式申请登记注册的,主体资格证明、身份证明、批准证书、章程、决议等文件可通过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提交原件影像(印)件,或通过登记业务系统设置的申请文书格式规范生成相关材料并使用。 (4)提交材料涉及签署,参照申请书中申请人的注释,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无法亲笔签署的,需提交授权人委托他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为原件,且授权人应亲笔签字,被委托人应配合登记机关进行实名认证。 (5)提交材料、公证认证文书为外文的,应对其内容进行准确的中文翻译,同时提交中文翻译件、外文原件两种文书,并注明“翻译准确”字样。翻译单位应在翻译件上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翻译专用章)或者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同时注明翻译人及联系方式。自然人的应在翻译件上签名,注明联系方式,并附翻译人员相应翻译资质复印件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 (6)在办理登记、备案事项时,申请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通过实名认证系统,采用人脸识别等方式对相关人员进行实名验证。因特殊原因,当事人无法通过实名认证系统核验身份信息的,可以提交经依法公证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或者由本人持身份证件到现场办理。 下载附件:(1)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一次性告知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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