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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注销登记 顺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注销登记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实施主体 北京市顺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其他组织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网上查询:https://ect.scjgj.beijing.gov.cn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受理条件 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不能当场登记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工作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办理时间 政务服务中心、石园市场所、旺泉市场所、马坡市场所工作日09:00-17:00; 仁和市场所、天竺市场所、李桥市场所、高丽营市场所、张镇市场所、李遂市场所、南彩市场所:工作日:8:30-12:00、13:00-17:30; 胜利市场所、木林市场所、龙湾屯市场所、后沙峪市场所、综保区市场所:工作日:8:30-11:30、12:00-17:00; 牛栏山市场所:工作日:8:30-11:30、12:30-17:30; 赵全营市场所、北石槽市场所、北务市场所、北小营市场所、临空市场所:工作日:8:30-12:00、12:30-17:00; 大孙各庄市场所:8:30-12:30、13:00-17:00; 空港市场所:8:00-12:00、12:30-16:30; 光明市场所、南法信市场所:9:00-11:30、12:00-17:30; 双丰市场所:9:00-12:30、13:00-17:30; 杨镇市场所:9:00-12:00、12:30-17:30; 科技创新功能区市场所:9:00-12:00、13:00-18:00 办理地点 1.北京市顺义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顺义区复兴东街3号院一层B区企业开办专区综合窗口; 2.各市场所办事大厅窗口(仁和市场所:北京市顺义区石门街8号; 胜利市场所:北京市顺义区永欣嘉园4号楼三单元北侧; 光明市场所:北京市顺义区东兴三区丙22号楼西侧; 石园市场所:北京市顺义区仓上小区乙6号楼北侧院内(市场所); 旺泉市场所:北京市顺义区顺白路与旺泉北街交叉路口大龙供热中心城西热源厂院内; 天竺市场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镇府前一街21号; 李桥市场所: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通顺路李桥段10号; 高丽营市场所: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张喜庄商业街西区81号; 赵全营所: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兆丰产业基地园盈路7号B座; 牛栏山市场所:北京市顺义区牛栏山镇府前街30号; 临空市场所:北京市北京临空经济核心区管委会天柱路28号蓝天大厦2层; 马坡市场所:北京市顺义区马坡镇良白路11号正南40米院内(原北京十佳运动衣厂); 北石槽市场所:北京市顺义区北石槽镇府前街5号(北石槽镇政府西院); 双丰市场所:北京市顺义区乾安路1号院13号楼(顺悦家园居委会)二层双丰市场所; 木林市场所:北京市顺义区木林镇政府北侧; 龙湾屯市场所:北京市顺义区龙湾屯镇府前街13号323室; 杨镇市场所:北京市顺义区杨镇二街村顺平路北侧; 张镇市场所:北京市顺义区张镇大街18号; 大孙各庄市场所:北京市顺义区大孙各庄镇府前东街9号; 李遂市场所:北京市顺义区李遂镇市场北路19号; 北务市场所:北京市顺义区北务镇镇政府西院; 南彩市场所:北京市顺义区南彩镇俸伯小学对面; 北小营市场所:北京市顺义区北小营镇政府; 南法信市场所:南法信所: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顺平路南法信段005号; 空港市场所:北京市顺义区安华街9号(天竺房地产开发公司西门院内); 后沙峪市场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裕民大街甲1号1号楼(荣昌大厦院内); 科技创新产业功能区市场所: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白马路高丽营段9号二层202室; 综保区市场所:北京市顺义区金航中路1号院2号楼416。) 咨询电话 仁和所:(010)69429840; 胜利所:(010)69466343; 光明所:(010)69420047; 石园所:(010)81482997; 旺泉所:(010)61428842; 天竺所:(010)80464757; 李桥所:(010)81473287; 高丽营所:(010)69491579; 赵全营所:(010)60442109; 牛栏山所:(010)69411052; 临空所:(010)80472800; 马坡所:(010)69401312; 北石槽所:(010)60422845; 双丰所:(010)69401419; 木林所:(010)60456062; 龙湾屯所:(010)60462511; 杨镇所:(010)61451373; 张镇所:(010)61480759; 大孙各庄所:(010)61432166; 李遂所:(010)89481832; 北务所:(010)61420548; 南彩所:(010)89479995; 北小营所:(010)60483565; 南法信所:(010)69471877; 空港所:(010)80466436; 后沙峪所:(010)80496843; 科技创新产业功能区所:(010)69493616; 综保区所:(010)69475318; 北京市顺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010)89448087 顺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注销登记办理流程 (1)申请受理 (2)审查与决定 (3)颁证与送达 顺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注销登记申请材料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具体填写要求详见申请书注释;全市实施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制,按照承诺制办理的,一并提交承诺书。 (二)成员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解散决议 由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依法作出,或提交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或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 (三)清算报告 由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四)人民法院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的文件、破产管理人证明 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 (五)税务部门出具的注销税务登记文件 经登记机关在线核查已办结清税手续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文书。 (六)报纸公告样张 仅通过报纸发布债权人公告的,需要提交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应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免费公示清算组信息,并于60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债权人公告(也可在报纸上发布公告),公告期为45个自然日。 (七)批准文件(许可证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注销合作社(联合社)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八)营业执照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九)、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文件 1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2成员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解散决议 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债务清偿情况的说明 营业执照。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简易注销登记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具体填写要求详见申请书注释;全市实施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制,按照承诺制办理的,一并提交承诺书。 (二)营业执照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三)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企业决定解散,符合简易注销条件的,可以通过北京市企业服务e窗通平台“企业法人”中的“主体注销”模块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信息(强制清算终结和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除外),公告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20日。不能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公告的企业可提供公告期20日届满后的公告报样。 三、北京市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书 (一)北京市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书 以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该事项的还需提交《北京市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制——出资人(法定代表人)承诺书》及《北京市市场主体告知承诺制登记——提交人承诺书》 申请材料总要求 1. 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白色纸张,用黑色或蓝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字。 2. 对于现场窗口提交材料的,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未注明复印件的即为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3. 通过全程电子化方式申请登记注册的,主体资格证明、身份证明、批准证书、章程、决议等文件可通过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提交原件影像(印)件,或通过登记业务系统设置的申请文书格式规范生成相关材料并使用。 4. 提交材料涉及签署,参照申请书中申请人的注释,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无法亲笔签署的,需提交授权人委托他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为原件,且授权人应亲笔签字,被委托人应配合登记机关进行实名认证。 5. 提交材料、公证认证文书为外文的,应对其内容进行准确的中文翻译,同时提交中文翻译件、外文原件两种文书,并注明“翻译准确”字样。翻译单位应在翻译件上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翻译专用章)或者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同时注明翻译人及联系方式。自然人的应在翻译件上签名,注明联系方式,并附翻译人员相应翻译资质复印件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 6. 在办理登记、备案事项时,申请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通过实名认证系统,采用人脸识别等方式对相关人员进行实名验证。因特殊原因,当事人无法通过实名认证系统核验身份信息的,可以提交经依法公证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或者由本人持身份证件到现场办理。 顺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注销登记结果名称 注销核准通知书。 顺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注销登记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个体工商户条例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依据名称 个体工商户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 国务院令第666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三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登记机关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八条: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条: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申请注册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登记事项属于依法须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许可证明。 第十二条: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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