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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市场主体登记注册通用指南 一、海淀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到哪里办理营业执照 建议您通过北京市企业服务e窗通平台(网址:https://ect.scjgj.beijing.gov.cn)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相关业务。在此,您可获得全程零见面的一站式服务体验。 如您确需要现场办理,请结合实际情况到下述场所办理相应业务: 1. 各类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业务应到市场主体住所所在区市场监督管理登记部门办理。 2. 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及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业务,应到经营场所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所办理,港澳台个体工商户应到经营场所所在区市场监督管理登记部门办理。 注: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也可到区级市场监督管理登记部门办理。 3.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市场主体,应到市市场监督管理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注册业务: (1)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企业; (2)市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的控股50%以上的公司; (3)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4)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当由市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企业。 注:上述应由市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但住所位于通州区的企业,可到北京城市副中心市级企业登记服务平台办理登记业务。 二、海淀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如何为市场主体起名称? 企业名称由申请人自主申报。申请人可以在办理登记时直接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拟登记的企业名称,也可以登录北京市企业服务e窗通平台查询并保留企业名称。 企业登记机关对通过企业名称申报系统提交完成的企业名称予以保留,保留期为2个月。设立企业依法应当报经批准或者企业经营范围中有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保留期为1年。 1. 如何给企业起名称 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 行政区划 名称的行政区划一般表述为“北京”或“北京市”,“北京”也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但应加上括号。 不含行政区划名称按以下流程:内资企业新设,您应当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企业登记网上注册申报服务系统(http://wsdj.samr.gov.cn)进行查询、比对并保留名称;外商投资企业新设和企业变更名称,可以通过总局企业登记网上注册申报服务系统自主申报,也可以到住所属地登记机关,由企业登记机关通过总局企业登记网上注册申报服务系统进行查询、比对并反馈结果。 字号 字号应由两个以上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组成。 为降低重名的几率,建议选择3或4个以上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行业(经营特点) 企业名称中的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应当根据企业的主营业务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标明。 组织形式 企业应当根据其组织结构或者责任形式,依法在企业名称中标明组织形式。 公司制企业一般应表述为“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类型的企业可表述为“中心”、“部”、“厂”、“店”等,合伙企业在组织形式后还应加“(普通合伙)”、“(有限合伙)”、“(特殊普通合伙)”。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应表述为“专业合作社”。 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参照上述要求。 2. 如何使用集团名称 控股企业可以在其名称的组织形式之前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需要使用企业集团名称的,控股企业应当在其变更登记时一并登记,并在章程中记载。 控股企业为至少拥有一家控股子公司的企业法人。 企业集团名称应当与控股企业名称的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一致。控股企业全资或控股的子企业或经控股企业授权的参股企业可以在名称中冠以集团名称或集团简称。 3. 如何给企业分支机构起名称 分支机构名称一般为从属企业名称+行政区划或地名+字号(可自主选择)+行业(经营特点)(可自主选择)+组织形式组成。从属企业名称含有行政区划的,其分支机构名称可以不使用行政区划或地名等。从属企业名称不含行政区划的,其分支机构名称应当标明分支机构所在地行政区划或地名等。 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银行金融机构等企业分支机构可以在名称中使用“自由贸易试验区”或“自贸试验区”字样,服务自贸试验区建设发展。 名称特别提请注意: 申请人选择名称时,应当注意下列事项: 1. 企业名称不得有下列情形: (1) 损害国家尊严或者利益; (2)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妨碍社会公共秩序; (3) 使用或者变相使用政党、党政军机关、群团组织名称及其简称、特定称谓和部队番号; (4) 使用外国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名称及其通用简称、特定称谓; (5) 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6) 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7) 违背公序良俗或者可能有其他不良影响; (8) 可能使公众受骗或者产生误解; (9)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2. 在北京范围内,申请人拟定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不得与下列同行业或者不使用行业、经营特点表述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 (1)已经登记或者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有投资关系或经过授权的除外; (2)已经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未满1年的原企业名称,有投资关系或者受让企业名称的除外; (3)被撤销设立登记或者被撤销变更登记未满1年的原企业名称,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3. 如您的名称属于经授权使用的,您应在企业登记注册时提供由权利人出具授权(许可)文件以及加盖其印章的执照复印件。授权(许可)的名称不得对公众造成欺骗或引起误解。 4. 如商标注册人使用或授权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中的文字作为名称字号,且字号符合名称登记管理相关规定的,企业应当在登记注册时提交:①商标所有权人出具的授权(许可)文件;②商标注册证书(不能提交原件的,可以提交加盖商标注册权人印章的复印件);③商标所有权人的资格证明(商标所有权人为经济组织的,需在资格证明上加盖经济组织公章;商标所有权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该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海淀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如何准备投资人身份证明? 1. 投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2. 投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3. 投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及《非党政机关所办社会团体承诺书》。 4. 投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5. 投资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6. 投资人为外国投资者的,其主体资格文件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中国与有关国家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对认证另有规定的除外。外国自然人来华投资设立企业,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无需公证认证。外国自然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经中国使(领)馆签证并经中国出入境管理 部门确认入境手续的护照的,经原件核对后,无需公证。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者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为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特别行政区护照或者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港澳居民居住证、内地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往来内地通行证;提交港澳居民居住证或者往来内地通行证的,无需公证。大陆公安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居住证、大陆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可作为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且无需公证认证。 7. 投资人为其他类型法人的,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注:上述文件复印件,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投资人特别提请注意: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以下组织或个人不能成为企业的投资人(股东): 1. 各级党政机关(含政法机关)、军队、武警部队; 2. 各级党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除非其属于以下性质:属于新闻、出版、科研、设计、医院、院校、图书馆、博物馆、公园、影剧院、演出团体类性质的,或本市各区县所设乡镇集体资产运营中心可以成为企业投资者。国务院各委办所属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可作为本系统提供相关后勤服务类企业的投资者,但其所办企业不得再投资兴办企业; 3. 党政机关(含政法机关)主办的社会团体; 4. 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非法人企业或组织不能成为一人有限公司股东; 5.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6. 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如公务员、现役军人等); 7. 律师事务所; 8.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海淀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如何选择市场主体住所? 申请人采取住所承诺申报办理住所登记。市场主体应该使用真实、合法、安全的非住宅类规划用途的固定场所作为住所,并对住所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除填写申请书相应内容外,应提交产权人签字(产权单位加盖公章)的不动产登记证(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且权属证明记载的房屋用途应为非住宅(公寓、别墅)类性质。 如住所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据此要求提交证明文件: 1. 房屋位于农村地区且暂未取得房产证的,可提交《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或《临时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也可提交乡镇政府出具的证明文件。 2. 房屋属于中央单位的,提交中央各直属机构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3. 房屋属于国务院各部委的,提交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出具的证明文件。 4. 房屋属于国务院国资委监管的中央企业的,提交中央企业出具的证明文件。 5. 房屋属于市级以上各类园区内的,提交园区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6. 房屋属于市国资委监管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利用工业、仓储等用途的房产从事商业等其他用途的,提交市国资委出具的证明文件。 7. 房屋属于铁路系统的,提交北京铁路局房屋管理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8. 房屋属于宗教系统的,由北京市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宗教房产《确权通知书》,或提交该宗教团体业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9. 房屋属于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使用许可证》。 10. 房屋属于宾馆、饭店(酒店)的,提交加盖宾馆、饭店(酒店)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1. 注册在商品交易市场内的,由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出具证明,并提交加盖该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2. 注册在人防工程或普通地下室的,应提交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许可文件或区县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的备案证明。 13. 申请从事报刊零售亭经营的,应由市邮政管理局在登记申请书中盖章,并提交市或区城市管理委出具的备案证明复印件。 注: 1. 如果您申请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应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相关手续,并到登记机关领取并填写《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 2. 如果您所选择的房屋产权人为境外机构或个人,产权人应通过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出租业务。(出租房产面积在500平米以下,且房屋购买时间在2006年7月11日之前除外)。 3. 股东或法定代表人将其名下的自有房屋用作住所(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的,经登记机关在线核查不动产登记有关房屋权属、用途、地址等信息一致的,无需提交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4. 使用网络经营场所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的,须在电子商务平台内先开办有相应的网店或有属于其本人的专有网络经营场所,再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申请人提交的经营场所证明须为电子商务平台出具的网络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5. 市场主体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可以申请在市场主体的营业执照上注明分支机构住所,不需再单独申请营业执照。申请在营业执照上注明分支机构住所的,应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委托)书、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分支机构住所证明。 6. 经各区政府、中关村园区管委会、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确认并向社会公开的集群登记地址,可作为市场主体住所办理登记注册。使用集群登记地址的市场主体,营业执照住所栏记载内容最后标注“(集群注册)”字样。 五、海淀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如何确定注册资本(出资额)? 申请人申请登记的市场主体注册资本(出资额)、投资人的出资时间,应当符合章程或者协议约定。 市场主体注册资本(出资额),应当以人民币表示。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出资额)可以用能够自由兑换的外币表示。 申请人依法以其持有的境内公司股权或债权出资的,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评估、转让,符合公司章程规定。 六、海淀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如何确定市场主体经营范围? 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经营范围规范化工作的要求,市场主体在办理营业执照登记时,均使用规范条目办理登记;存量市场主体变更经营范围的,需使用规范条目规范原有经营范围登记的内容。您可以登录北京市企业服务e窗通平台方便快捷地查询、选择与您从事的经营活动相匹配的经营范围规范表述。 经营范围规范化改革实施后,营业执照上不再登记许可审批文件的具体内容。前置许可项目、后置许可项目均使用相关许可对应的规范条目办理登记。 市场主体申请从事前置许可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市场主体从事的经营活动需符合本市的产业政策,不违反《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22年版)》。 七、海淀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如何领取营业执照? 办结设立、变更业务后,市场主体将会即时获得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是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统一标准规范向所有市场主体核发的,是企业的“电子身份证”,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所有市场主体登记完成即自动生成电子营业执照,并可以通过手机微信、支付宝小程序领取、下载和使用,并通过二维码扫描出示。 如您确需纸质营业执照,也可选择到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机关现场领取或以邮寄的方式获取。 为了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在办理登记、备案事项时,以下人员应当配合登记机关通过实名认证系统进行实名验证: 1.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负责人; 2.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4. 市场主体登记联络员、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 5. 指定的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 身份认证方式包括: 1. 通过北京e窗通APP完成身份认证。 2. 通过“北京企业服务e窗通微信小程序”完成身份认证。 3. 使用“银行账号信息校验+预留手机号”、“微信、支付宝、百度北京通小程序”、“北京通APP”等方式,通过北京市企业服务e窗通平台网页端完成身份认证。 因特殊原因,当事人无法通过实名认证系统核验身份信息的,可以提交经依法公证的身份证明文件或者由本人持身份证件到现场办理。 海淀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特别提请注意 (1)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白色纸张,用黑色或蓝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字。 (2)对于现场窗口提交材料的,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未注明复印件的即为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3)通过全程电子化方式申请登记注册的,主体资格证明、身份证明、批准证书、章程、决议等文件可通过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提交原件影像(印)件,或通过登记业务系统设置的申请文书格式规范生成相关材料并使用。 (4)提交材料涉及签署,参照申请书中申请人的注释,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无法亲笔签署的,需提交授权人委托他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为原件,且授权人应亲笔签字,被委托人应配合登记机关进行实名认证。 (5)提交材料、公证认证文书为外文的,应对其内容进行准确的中文翻译,同时提交中文翻译件、外文原件两种文书,并注明“翻译准确”字样。翻译单位应在翻译件上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翻译专用章)或者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同时注明翻译人及联系方式。自然人的应在翻译件上签名,注明联系方式,并附翻译人员相应翻译资质复印件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 (6)在办理登记、备案事项时,申请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通过实名认证系统,采用人脸识别等方式对相关人员进行实名验证。因特殊原因,当事人无法通过实名认证系统核验身份信息的,可以提交经依法公证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或者由本人持身份证件到现场办理。 下载附件:(1)市场主体登记注册通用指南.pdf
海淀市场主体登记注册通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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