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贯彻落实工商总局
关于扩大开放台湾居民在大陆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京工商发〔2016〕5号
各区分局、专业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稽查总队,各事业单位,各协会、学会:
为贯彻落实《关于扩大开放台湾居民在大陆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的通知》(国台发〔2015〕3号),国家工商总局发布了《关于扩大开放台湾居民在大陆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工商个字〔2015〕224号,以下简称《意见》),现将该《意见》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台湾居民个体工商户可以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参照《意见》附件1《台湾居民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但应当符合本市产业政策的相关规定。
二、根据《意见》规定,台湾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组成形式仅限于个人经营。办理登记时,不再审查从业人员人数和营业面积。登记机关核定经营者姓名时,应当在经营者姓名后面加注“(台湾居民)”字样。
三、《意见》自201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台湾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其他工作要求,仍按照《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台湾居民在大陆部分省市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京工商发〔2012〕66号)执行。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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