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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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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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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注销登记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注销登记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实施主体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其他组织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网上查询:https://ect.scjgj.beijing.gov.cn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受理条件 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不能当场登记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工作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9:00-17:00

登记业务和系统操作咨询电话

  11616611。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注销登记办理流程

  (1)申请受理

  (2)审查与决定

  (3)颁证与送达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注销登记申请材料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具体填写要求详见申请书注释;全市实施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制,按照承诺制办理的,一并提交承诺书。

  (二)成员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解散决议

  由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依法作出,或提交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或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

  (三)清算报告

  由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四)人民法院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的文件、破产管理人证明

  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

  (五)税务部门出具的注销税务登记文件

  经登记机关在线核查已办结清税手续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文书。

  (六)报纸公告样张

  仅通过报纸发布债权人公告的,需要提交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应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免费公示清算组信息,并于60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债权人公告(也可在报纸上发布公告),公告期为45个自然日。

  (七)批准文件(许可证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注销合作社(联合社)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八)营业执照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九)、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文件

  1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2成员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解散决议

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债务清偿情况的说明

  营业执照。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简易注销登记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具体填写要求详见申请书注释;全市实施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制,按照承诺制办理的,一并提交承诺书。

  (二)营业执照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三)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企业决定解散,符合简易注销条件的,可以通过北京市企业服务e窗通平台“企业法人”中的“主体注销”模块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信息(强制清算终结和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除外),公告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20日。不能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公告的企业可提供公告期20日届满后的公告报样。

三、北京市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书

  (一)北京市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书

  以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该事项的还需提交《北京市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制——出资人(法定代表人)承诺书》及《北京市市场主体告知承诺制登记——提交人承诺书》

申请材料总要求

  1. 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白色纸张,用黑色或蓝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字。

  2. 对于现场窗口提交材料的,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未注明复印件的即为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3. 通过全程电子化方式申请登记注册的,主体资格证明、身份证明、批准证书、章程、决议等文件可通过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提交原件影像(印)件,或通过登记业务系统设置的申请文书格式规范生成相关材料并使用。

  4. 提交材料涉及签署,参照申请书中申请人的注释,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无法亲笔签署的,需提交授权人委托他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为原件,且授权人应亲笔签字,被委托人应配合登记机关进行实名认证。

  5. 提交材料、公证认证文书为外文的,应对其内容进行准确的中文翻译,同时提交中文翻译件、外文原件两种文书,并注明“翻译准确”字样。翻译单位应在翻译件上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翻译专用章)或者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同时注明翻译人及联系方式。自然人的应在翻译件上签名,注明联系方式,并附翻译人员相应翻译资质复印件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

  6. 在办理登记、备案事项时,申请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通过实名认证系统,采用人脸识别等方式对相关人员进行实名验证。因特殊原因,当事人无法通过实名认证系统核验身份信息的,可以提交经依法公证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或者由本人持身份证件到现场办理。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注销登记结果名称

  注销核准通知书。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注销登记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个体工商户条例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依据名称 个体工商户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 国务院令第666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三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登记机关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八条: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条: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申请注册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登记事项属于依法须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许可证明。

  第十二条: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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