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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设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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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北京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设立登记
服务单位 联华众创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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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设立登记

北京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设立登记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实施主体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其他组织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网上查询:https://ect.scjgj.beijing.gov.cn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受理条件 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不能当场登记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工作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9:00-17:00

登记业务和系统操作咨询电话

  11616611。

北京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设立登记办理流程

  (1)申请受理

  (2)审查与决定

  (3)颁证与送达

北京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设立登记申请材料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变更登记

  (一)、需要提供的基础材料

  1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具体填写要求详见申请书注释;全市实施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制,按照承诺制办理的,一并提交承诺书。

  2 修改章程的决定或决议

  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合作社(联合社)章程修改的需提交。(其中变更住所、经营范围、成员姓名或名称的,无需提交该文件,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 修改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由法定代表人签署。

或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修正案

  由法定代表人签署。

  4 批准文件(许可证件)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合作社(联合社)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5 营业执照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二)、变更住所还需

  1 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文件

  产权人签字或盖章的房产证复印件。产权人为自然人的应亲笔签字,产权人为单位的应加盖公章。其他情况请参见《市场主体登记注册通用指南》。

  (三)、变更法定代表人还需

  1 任免决定

  根据合作社(联合社)章程的规定提交任免职决议;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自然人更改姓名后,其身份证号码与更改姓名前一致的,无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四)、变更出资总额还需

  1 修改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

  提交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

  (五)、变更业务范围

  1 批准文件(许可证件)

  申请登记的业务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二、北京市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书

  以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该事项的还需提交《北京市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制——出资人(法定代表人)承诺书》及《北京市市场主体告知承诺制登记——提交人承诺书》

申请材料总要求

  1. 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白色纸张,用黑色或蓝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字。

  2. 对于现场窗口提交材料的,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未注明复印件的即为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3. 通过全程电子化方式申请登记注册的,主体资格证明、身份证明、批准证书、章程、决议等文件可通过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提交原件影像(印)件,或通过登记业务系统设置的申请文书格式规范生成相关材料并使用。

  4. 提交材料涉及签署,参照申请书中申请人的注释,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无法亲笔签署的,需提交授权人委托他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为原件,且授权人应亲笔签字,被委托人应配合登记机关进行实名认证。

  5. 提交材料、公证认证文书为外文的,应对其内容进行准确的中文翻译,同时提交中文翻译件、外文原件两种文书,并注明“翻译准确”字样。翻译单位应在翻译件上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翻译专用章)或者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同时注明翻译人及联系方式。自然人的应在翻译件上签名,注明联系方式,并附翻译人员相应翻译资质复印件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

  6. 在办理登记、备案事项时,申请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通过实名认证系统,采用人脸识别等方式对相关人员进行实名验证。因特殊原因,当事人无法通过实名认证系统核验身份信息的,可以提交经依法公证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或者由本人持身份证件到现场办理。

北京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设立登记结果名称

  营业执照和营业执照(副本)。

北京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设立登记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个体工商户条例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依据名称 个体工商户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 国务院令第666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三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登记机关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八条: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条: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申请注册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登记事项属于依法须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许可证明。

  第十二条: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北京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设立登记常见问题

1、个体工商户有法人资格吗

  没有。

2、个体工商户申请补领营业执照可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吗

  可以。

3、个体工商户能变成有限公司吗

  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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